健康权 | 实况报道 第323号 | 2013年11月
重要事实
“世界需要一个全球卫生卫士,需要我们捍卫价值观,保护和维护健康,包括健康权。”
-- 世卫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博士
健康权指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人人能够尽可能健康。这些条件包括确保获得卫生服务,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,适足的住房和有营养的食物。健康权不是指身体健康的权利。
健康权载于国际和区域人权条约以及世界各地的国家宪法。
联合国人权条约例证:
区域人权条约例证:
《经济、社会、文化权利国际公约》(1966年)第十二条规定,为实现健康权需采取的步骤包括:
关于健康权的一般性意见
为阐明和实施上述条款,负责监督《经济、社会、文化权利国际公约》遵守情况的联合国经济、社会、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00年通过了一项关于健康权的一般性意见。
这项一般性意见阐明健康权不仅包括及时和适当的卫生保健,而且也包括决定健康的基本因素,如享有安全的饮水和适当的卫生条件,充足的安全食物、营养和住房供应,符合卫生的职业和环境条件以及获得卫生方面的教育和信息,包括性和生殖卫生的教育和信息。
根据这项一般性意见,健康权包括四个要素:
1.便利:有足够数量、行之有效的公共卫生和卫生保健设施、商品和服务,以及卫生计划。
2.获得条件:卫生设施、商品和服务必须面向所有人。获得条件有四个彼此之间相互重叠的方面:
3.接受条件:所有卫生设施、商品和服务必须遵守医务职业道德,在文化上是适当的,并对性别和生活周期的需要敏感。
4.质量:卫生设施、商品和服务必须在科学和医学上是适当和高质量的。
健康权与各项人权一样,要求缔约国承担三类义务:
根据这项一般性意见,健康权还具有一项“核心内容”,即权利的最低基本水平。由于这是一项国家任务,不能抽象地确定这一水平,所以提出了关键要素以指导重点制定工作。
核心内容包括:
另一项核心义务是采取和实施国家公共卫生战略和行动计划。这项战略和计划必须要解决整体人口关注的卫生问题;应在参与和透明的基础上得到制定和定期审查;应包括指标和标准用以随时监测取得的进展;并应特别注意各种脆弱或边缘群体。
各缔约国必须根据逐步实现的原则向前迈进。这意味着各缔约国应采取慎重、具体和有针对性的步骤,最大限度使用现有资源。这些资源包括国内资源以及通过国际援助与合作可获得的资源。在这方面,必须区分缔约国是无能力遵守还是不愿意遵守其健康权方面的义务。
世卫组织的应对
作为当前改革过程的一部分,世卫组织启动了新的做法,在本组织所有三个层面上就性别、公平性和人权领域内所取得进展的基础上,促进和便利这三方面的主流化。世卫组织积极加强其作用,在健康权方面提供技术、知识和政治领导。在整体上,这涉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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